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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泳场所基本卫生要求

 

一、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游泳场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,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。
二、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且不渗水,呈浅色。池外走道不光滑易便于冲刷,走道外缘应设有排水沟。污水应排入下水道。
三、 游泳场所应分别设男女更衣室、淋浴室、厕所等。淋浴室每30-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。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,男厕所   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。其污水应排入下水道。
四、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(池长不小于2m,宽度应与走道相同,深度20cm)。浸脚消毒池水的余   氯含量应保持5-10mg/L,须4h更换一次。
五、 游泳场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,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。
六、 游泳场内池水水质应符合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(9667-1996)》的卫生要求。
七、 严禁患有肝炎、心脏病、皮肤癣疹(包括脚癣)、重症砂眼、急性结膜炎、中耳火、肠道传染病、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   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。禁止出租游泳衣裤。
八、 应有建立健全游泳场卫生管理制度。
九、 敬请游泳爱好者对其进行监督(投诉电话:821642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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